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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章 治术(四)(2/2)

此时的谷价,已经不是通有无的商人之价了。

其余类之。”

简单地说,丰年和灾年的粮食价格,不再是商业行为,而是带上了金融属性。

只要商品带上了金融属性,就从单纯的互通有无的商业行为,变成了利息剥削的手段。

对这种行为的限制,中国自古有之,即常平,这也正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。

在商业中囤积居奇炒作价格的办法,或者说投机倒把,为历朝所打击。

事物都有两面性,商业通有无,商人从中赚取利润是合理的。

超出商业行为,用金融手段来在商业中赚取利润,是被限制的。

金融的正面性,在于向生产领域配置资源,而不在商业行为中。

法家所谓的抑商,正是出于对此负面性的认识。

而反对抑商的人,则是出于对商业通有无的正面认识,各置一端,不能够简单地认为他们谁对谁措。

当朝理政者,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,哪些商业行为是被鼓励的,哪些应该是限制的。

以常平来平抑粮食价格的波动,是因为粮食是民生所本,其实大多数的商业行为,不可避免都会这种行为,都有劝和抑的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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